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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

云税征字[1988]31号

颁布时间:1988-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和《税收征管暂行条例》规定,省局拟订了“印花税汇总缴纳税款许可证”(格式1)、“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格式2)、“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格式3)、“印花税纳税鉴定表”(格式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鉴定表”(格式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格式6)、“缴纳大额印花税款申请表”(格式7)、“云南省代售印花税票专用发票”(格式8)和“××县税务局印花税汇总缴纳专戳”(格式9)、专戳为4×2.5公分橡皮戳。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汇总缴纳税款许可证”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县(市)税务局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后,送纳税人或代售人使用。各地、州、市税务局特此“通知”后,立即统计需用上述“两证”数量,于1989年1月底前报省局付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印花税纳税鉴定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鉴定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缴纳大额印花税款申请表”和“云南省代售印花税票专用发票”,由各地、州、市税务局依照省局附发的格式印制分发所属使用。

  三、根据《印花税施行细则》第21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500元(我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暂定为200元,何时恢复执行500元另行通知)的,业户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缴纳大额印花税款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

  四、“××县税务局印花税汇总缴纳专戳”由县(市)税务局统一制作,分发所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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