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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浙地税二[1998]268号

颁布时间:1998-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浙农函[199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及《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种子公司的生产、加工、经营是为农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我省农业系统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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