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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流字第9号

颁布时间:1990-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财政部[19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入账核算的通知》下达后,一些地方询问,对国营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仍征营业税、房产税。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称:“财政部[19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账核算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账,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现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十七款规定:“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出租业务所取得的租金和租金性质的收入。”据此,对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省厅补充:对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按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原海南行政区税务局[1987]琼税工字第40号《关于产品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关于对房租收入的征税问题”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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