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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1995]第35号

颁布时间:1995-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自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和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款,下同)开征以来,一些市县陆续反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93]浙政发293号文件精神,粮食部门属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范围,应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证券业务部门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和卖单收入,暂按2‰的征集率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经工商部门批准新办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当年的收入实绩为征集依据。第二年起则按上年的收入实绩为征集依据。

  四、为了加强征管,简化减免审批手续,从1995年起,对减免的审批权限、时间作如下调整: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上报省局审批的,请附送《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和《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表格请各地按统一表式自行印制。

  附:《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略)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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