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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68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条 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你们,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及备忘录随文附发,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国税函[1998]38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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