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9]111号
颁布时间:1999-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经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重庆市外汇管理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税收管理(包括审核、统计上报等),由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二、加工出口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退(免)税税收管理,由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留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二、为切实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决定将列名钢铁企业由15家增加到2 7家,具体名单附后。
三、在监管证书下发前,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经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重庆市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