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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确需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可报经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前,由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提出申请,报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

  3.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重庆市国税局批准,10万元以下的报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万州、黔江开发区国税局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报市国税局批准,30万元以下报万州、黔江开发区国税机关批准。

  4.关于租赁费,城市商业银行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根据该项租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最高限额的,必须事前报当地县以上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2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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