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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730号

颁布时间:2001-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各市、县(区)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及其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省规定已离休、退休(职)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 2001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从2002年起,由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缴纳,并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及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管理。

  二、农村信用社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后,应从2001年1月1日起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1年度为23%(其中单位17%、个人6%),2002年度、2003年度为24%(其中单位17%、个人7%),2004年起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执行。

  三、对原已在系统内按原行业办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其2001年底前已按规定为其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管理,并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也应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2001年底前原系统统筹结余的基金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纳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限期收回。

  四、对2000年底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其1993年底前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应从1998年1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1994年1月至2000年底之间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补缴,不补缴的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也不予补记。

  办理职工退休计算其缴费性养老金的平均缴费指数时,1985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缴费指数以本人1997年底前的实际缴费指数计算,1984年底前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五、农村信用社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前已经离休、退休(职)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审核、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后,予以纳入省级统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支付。

  对不符合退休条 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再予纳入,基本养老金按纳入时的规定标准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

  从2001年1月起,移交前后的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按本省原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所需费用纳入统筹支付。

  六、农村信用社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进行平稳过渡。凡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及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待遇差补贴”,所需费用纳入统筹支付。“待遇差”为2000年12月本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计发的月人均养老金的差额,“待遇差”一次核定不再变动。“待遇差”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合作协会核定。即2001年度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度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6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30%。

  2004年1月1日起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补贴。

  七、农村信用社中离休干部、“5、12”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其离(退)休费按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原城市信用社职工并入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前,已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待今后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九、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商,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工作。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职能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日常管理工作;要负责对2001年底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清算,并配合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共同做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管理后的基金征收、待遇计发、个人帐户管理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以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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