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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企业改革中执行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0]53号

颁布时间:2000-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企业改革中执行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报告的通知》(闽政[2000]文359号)转发给你们。供销合作社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省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

关于报送供销合作社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企业改革中执行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报告的通知

  2000年10月26日闽政[2000]文359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社企业改革中执行国有企业有关政策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中执行国有企业有关政策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下,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民推销农产品、供应生产生活资料,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目前,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深入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但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基层供销社的改造中,遇到一些困难,鉴于供销合作社企业系几十年老企业,政府一直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视同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因此,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中应参照现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6]20号)精神,供销合作社企业出售或出租社有产权所得的净收入,首先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富余人员的安置以及归还企业原来债务。

  二、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精神,供销合作社企业经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转让变现,变现后的土地净收益应设立专户,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以及安置富余职工。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6]255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大中型企业在停产期间(不含季节性和检修停产),经县(市)地税局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免征房产税、印花税。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财税金融方面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8号)精神,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后,对企业按《两则》规定核定的资本金,不足法定资本金的,可由当地财政考虑采取除上交所得税返还外其他方式注入。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减免问题,按省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4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报送供销合作社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函

省地税局:

  接你局通知,要求报送供销社大中型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经核实,供销合作社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系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七家联合通知(计经调[1999]1733号)规定的最新标准。现随文附上《供销合作社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及代码表》,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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