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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新国税征字[1995]23号

颁布时间:1995-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我区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自觉性、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税务稽查资料,以便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的组织形式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对全疆各地、州、市国税局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各地、州、市国税局对所属县、市(分局)的考核评比,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考核评比的内容

  (一)税务稽查情况报告表表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报);表三、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二)按规定应报送的案例

  1.每半年向区国税局报送二个税收违法案例。

  2.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五项规定,立案后即应向区局报送的案件。

  3.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六项规定,查结后即应向区局报送的案件(其中第(一)条 ,区局修改为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办法、情况反映等。

  三、考试评比的要求及办法考核评比以每个考核项目分为100分计算,最后加计总分评定名次的办法进行考评。

  (一)税务稽查报告表

  1.按照规定的时间(表一为次年元月10日前,表二、表三为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向区局报送(以寄出地当日邮戳为准)可得30分,迟报1天扣2分,报送空白表视同未报送不得分。迟报5天以上者,将通报批评。

  2.按照统一的填报口径和要求填报,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数字之间,表与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可得60分,每错、漏、缺、修改、挖补一项扣2分。

  3.按排专人填报,保持填报人员的稳定可得10分,否则扣5分。

  (二)按规定应报送的案例1.报送的案例必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七项要求的内容撰写可得7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0分。上报案例质量较高,对所涉及问题研究深透,提出意见和措施,对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和税收法制建设具有普遍参鉴意义,每个案例加10分。

  2.按照规定的时间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区局报送2个案例可得30分,迟报1天扣2分(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少报一个案例扣10分。

  3.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五项规定,及时报送已立案的案例,每报送1个案例可加10分,应报未报的,发现一个扣10分。

  4.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六项的要求及时报送已查结的案件,每报送一个案例加10分,应报未报,发现一个扣10分。

  (三)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办法、情况反映等。

  1.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总结按照规定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元月10日前向区局报送,能按时报送者可得30分,迟报1天扣2分。

  2.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总结的撰写必须符合行文规范,文字简炼,内容充实,以正规文书上报的,满分为70分,区局将视撰写质量酌情扣分。

  3.按照规定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区局报送二份有价值的税务稽查情况反映,可得30分,未按时报送扣10分,少报一个扣15分。

  4.各地应将本单位制定的稽查工作制度力、法等及时上报区局备案。能按规定报送的可得20分,应报未报的,发现一次扣10分。

  5.向区局报送的稽查工作制度、办法、情况反映等材料质量比较高,对全疆稽查工作有普遍参鉴意义或好的建议和意见,每份材料可加5-10分。

  四、奖惩办法各项目的考核评比,由区局采取集中或互审评分的办法,于次年六月底前进行评比,根据总分评定名次,对总分名列前五名的地、州、市国税局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表扬,对于特别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

  五、本办法从报送一九九五年度的各项考评资料开始进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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