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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及补充规定

新国税外字[1995]13号

颁布时间:1995-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税发[1995]1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就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资料,向所在地涉外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在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涉外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处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一式四份)后报所在地主管涉外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其中一份退企业存查,另外三份分别由所在地涉外税务机关及上级涉外管理部门和办理退税手续的管理部门备案。

  三、出口企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并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凡没有取得《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出口企业更换办税人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免)税业务的涉外税务机关,注销并收回原《办税员证》,凡更换办税人员未及时或不通知主管其退(免)税业务涉外税务机关的,不得办理出口迟(免)税事项。

  四、出口企业《办税员证》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办税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由自治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组织进行或授权有关单位办理。

  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及时准确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于每月20至30日内,报主管涉外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六、《出口货物迟(免)税申请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统一印发,出口企业按规定要求填报(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出口企业留存,一份由当地主管涉外机关留存,另两份报上级主管退税业务的涉外税务机关和办理退税手续的部门存查备案。

  七、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必须提供的凭证及要求,按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办理。

  八、乌鲁木齐地区外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由乌鲁木齐涉外税务机关初审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审批,由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手续。其它地、州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分别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各地、州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由各地、州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代理出口的企业持有关凭证在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涉外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等在其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涉外税务机关统一办理。

  九、地、州、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级办人员、主管领导必须将印鉴报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处备案。

  十、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多退少补,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律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十一、主管出口退税的涉外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出口退(免)税的各种表,证及有关资料,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销毁。

  十二、各地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的涉外税务机关,应于次月10日前将所办理的上月退(免)税情况电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处,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须将上年度退(免)税情况以书面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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