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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272号

颁布时间:1999-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促进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公平税负,合理竞争,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现就我市2000年定期定额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额调整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承包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核实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加强定期定额调整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逐步改变当前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三、对已建帐而不具备查帐征收条 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业户,可采取由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达到建帐标准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进建帐工作的开展。

  四、在定额调整工作中、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业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核实,采取以房租、摊租以及从业人数、经营规模、环境等情况进行倒推的办法核定,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八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其列为重点户进行税务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定额调整是个体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工作,这对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公平税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区县(市)局和税务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定额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处理定额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为了搞好2000年的定额调整工作,各区县(市)局要利用地方报刊、广播、有线电视和板报深入宣传,采取分片、分地段或行业召开宣传动员会,组织业户学习税收法规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增强业户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密切各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定额调整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是一项十分艰苦而复杂的工作,只有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密切部门配合,才能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因此,在定额调整过程中,各区县(市)局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及时主动的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和在调定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工商、个协等部门和组织的联系配合,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在调整定额中出现的问题。

  (四)在2000年的定额调整中,各区县(市)局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逐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五)搞好定前调查。定前调查是搞好定期定额工作的重要环节。调查的深度、广度直接关系到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因此,各区县(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可采取分行业,分街道地段、以及经营口岸、经营规模、从业人数、资金大小等进行深入细致调查,调查的比例不得低于5%。

  (六)定额调增幅度。对2000年定期定额调增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0%。

  定额核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管理人员提出调定意见后,由所务会研究确定,并报区县(市)局备案,同时将定额调整情况张榜公布,增强公开办税的透明度。

  (七)2000年的定额调整工作于1999年12月31日前结束。定额调整后,各区县(市)局将调整定额的总结随同附表于2000年元月底以前报送市局。

  附:个体工商业户2000年定期定额调整情况统计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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