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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5]56号

颁布时间:1995-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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