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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1]28号

颁布时间:2001-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发[2001]79号文规定,《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用于财产保险业务)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使用时间从2001年11月1日开始。

  二、我省确定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为了加强建安发票防伪力度以及便于发票监制章管理,建安发票增加隐含磁码并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负责统一印制。使用时间从2001年11月1日开始。

  三、干式复写纸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负责定货。

  四、我省干式复写纸发票印制企业为福建元祥电脑纸印刷有限公司和厦门顺雄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五、现有的财险、建安旧版发票可延用至200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未开具的发票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六、上述发票的具体印制、领用办法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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