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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问题的补充

新国税征字[1995]32号

颁布时间:199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精神,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提出的要求,现就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摘转如下:

  一、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水印纸的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B级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二、普通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的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桔红色。墨色及荧光色度和反应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指定一个印刷企业,专人联系提货事宜。未经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直接与供货单位联系订货、提货事宜。

  四、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有关验收、保管等规章 制度,如发现专用水印纸和油墨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生产厂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局。

  五、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六、为了保证供应,请各地、州、市国税局按照需用量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需用量统计表(附后)报区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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