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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76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产品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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