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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加强依法治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93号

颁布时间:1998-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8]93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在我市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渝人办发[1998]4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税务机关在全市认真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税收征管法》执法检查。

  通过检查,从总体上看,各地执行税收政策是比较好的,但也发现少数地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越权下达涉税违规文件,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缓税和变相包税,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明令纠正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税收征管法》执法检查汇报后,要求对涉税违规文件进行纠正。市政府授权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行文,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法规定的问题予以纠正。请各区县(市)政府及时对所发各种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进行清理,凡有超越税收管理权限,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发文纠正,并督促有关纳税人将少缴的税款补缴入库。

  请各区县(市)政府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2月15日前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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