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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局均应成立集贸市场(包括各类专业市场,下同)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办公室在稽查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协商工作。征管部门负责牵头纳税人自查自纠、与相关部门核对登记信息、建帐建证、典型调查和定额调整工作;稽查部门负责牵头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足的可抽调有关人员充实专项检查力量。省局"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整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负责全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局应根据省局制定的《纳税人自查自纠提纲》(附后)组织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印发宣传材料和自查自纠表。在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在纳税人自查期间应边自查边组织税款入库,并按省局稽查局布置的内容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在进行重点检查之前,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进行典型调查,防止走过场。

  三、组织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各县(市、区)局要主动联系工商、国税部门将已纳入地税征管的业户名单与工商、国税登记底册进行核对,同时组成清理漏管户小组,实地清查集贸市场经营业户,编制税务登记底册,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检查发现的漏管户必须书面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四、继续加强建帐建证工作。各县(市、区)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闽地税征[1997]41号、47号和62号文件规定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根据建帐条件对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业户的建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重申: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建帐建证工作,并按12号文件规定的国地税分工狠抓落实。

  五、全面调整税收定额。各县(市、区)局应组织开展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面不低于各类业户的5%.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确立本地标准定额,并据此在今年6月底前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未按查帐征收的各类业户全面进行一次税收定额调整。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业户税收定额明显偏低的应及时调高定额,发现业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加强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各类业户的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根据业户的发票实际用量重新核定发票的领用量,每月发票领用量一般限定在一个月的实际用量。开展饮食娱乐业有奖发票试点的县(市、区)局应首先将集贸市场内的饮食娱乐业业户纳入有奖定额发票试点范围,停止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并按规定缴销业户已领用的"服务业定额发票".

  七、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应及时以简报形式向省局(征管处、稽查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要求以设区市局为单位报送简报不低于5份;各县(市、区)局应在2002年8月31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4份报表)报送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在2002年9月5日之前将本地区总结材料和汇总表报送省局。

  附件:1、《纳税人自查自纠提纲》(略)

  2、《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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