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9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五年超税负返还优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好政策关。

  二、开展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工作时,各单位必须对申请超税负返还的企业实施检查后,方可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未经检查的企业,市局一律不予审批。报送市局审批的超税负返还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报送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检查表一份。

  3.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退税所属时期的会计报表。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财务状况变动表③损益表④应交增值税明细表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4.退税所属时期增值税、消费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与计算退税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五年超税负返还报批时间于1999年6月底截止。该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列《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附后),并于1999年7月底前一并上报市局。

  四、按照总局的部署,市局拟在1999年底前组织力量对各地超税负返还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