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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58号

颁布时间:1999-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民政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70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校办企业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9号)文件,对1998年度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年应纳税额达到规定上报市局审批标准的,应按季上报市局审批后,才能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

  二、对部分区县(市)局将税款退给民政企业公司或勤工办的问题要进行纠正。

  从1999年1月1日起、民政、校办企业的退税应直接退还给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第三条 “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局不再配合民政主管部门收取按免税部分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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