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22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中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费用中列支,对个别盘盈、盘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县(市)局初审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城市信用社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217号文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补齐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城市信用社在经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完成资金核实工作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须经重庆市国税局审核同意,才能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时间从获准总行批准更名年份的次年起执行。

  四、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并作好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6日 国税发[199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的有关规定,全国城市信用社在1999年底前,要完成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现对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中有关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凡与税收、财务处理相关的项目,都要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或审批)。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可按照1996年开展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组建商业银行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对符合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条 件的城市,要按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可执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所得税、财务处理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

  三、关于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税收、财务处理问题对符合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应按规定组建规范化的城市信用联社;对已经纳入城市信用联社组建范围,或已经组建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仍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

  四、关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城市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对资可抵债设在县城的,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银行发[1997]390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改造,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并纳入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归口管理的,可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为了便于税收、财务制度的衔接,简化征管,对在1998年底前完成规范改造任务的,从1999年起,改按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对在1999年底前完成规范改造任务的,从2000年起,改按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

  城市信用社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或未更名仅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不得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