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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临时职工及附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问题的函

闽地税函[2001]190号

颁布时间:2001-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驻闽中央属行业及企业的其他临时职工(除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费率比照行业统筹企业相应的费率执行。对中央属行业及企业举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附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纳入行业统筹范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保登记,并按地方企业统一费率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中央属行业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0]82号)的规定,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通知如下:

  一、行业单位1999年按13%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00年1月起缴费费率一律调整为15%;缴费比例为15%至18%的,从2000年1月起根据各行业单位不同情况作分别调整(具体比例详见附表)。

  二、各行业单位2000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对1-5月份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行业单位应于6月底前统一按调整后的养老保险费比例补足,连同6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上缴。

  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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