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1]187号

颁布时间:2001-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由科技厅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定、登记注册。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严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 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