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8]213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当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时,其实际发放工资额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准予税前扣除;当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实际发放工资额时,其提取的工资总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