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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278号

颁布时间:1999-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1999]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 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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