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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0]19号

颁布时间:2000-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些地方反映进出口公司、旅游公司、外运公司付汇频繁且时效性强,按照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前,纳税人要逐笔申请,税务机关逐笔审核后,方可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与现行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存在交叉。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试行备案审核制,即:(1)对境内企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手续费的付汇项目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按月出具"境外劳动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列明此类付汇的具体项目。企业按月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此凭证并据以办理境外劳务费用购付汇手续,同时按闽地税征[2000]11号文件要求,按月将每笔付汇的有关材料报送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定期汇总审核;(2)为不影响正常申报程序,对企业急需付汇的应税项目,地税机关可按次先为其开具相关的售付汇税务凭证(不含税票),企业须及时按闽地税征[2000]11号文件要求,按月将每笔付汇的有关材料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在每笔购付汇材料上注明已开税务凭证编号),并在该笔付汇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地税机关定期汇总审核,对未按期缴纳税款和报送购付汇材料的企业,地税机关除催缴补税及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取消其享受备案审核制的资格。

  各级地税机关应本着既要保证税收不漏,又要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认真审查试行备案审核制的企业的纳税信誉情况、严格控制试行备案审核的企业数量。在试行期间每个县(区)局一般控制在10个单位以内,具体名单由各县(区)局层报省局审查后,统一函告福州外汇管理分局,再由福州外汇管理分局转发给各外汇指定银行。

  二、为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的联系和协调,各地(市)局应于2000年6月15日之前填制《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联系单位、联系人员、联系电话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1)函送给当地外汇管理局,同时抄报省局征管处。

  三、各县(区)局在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时,应填制《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情况台帐》(式样见附件2)。境内企业及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各种材料和《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审批表》应按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笔次依序装订归档。

  《出具售付税务凭证情况台帐》由各县(区)局自行印制。

  四、根据闽地税征[2000]11号文件规定有关售付汇税务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为此,各地县(区)局应于2000年6月15日前填制《售付汇税务凭证计划用量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3)上报地(市)局,各地(市)局汇总后于2000年6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省局统一印制,避免浪费。

  五、各县(区)局应于2000年6月15日前将执行福汇[2000]15号和闽地税征[2000]11号文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地(市)局,各地(市)局汇总后于2000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联系单位、联系人员、联系电话情况汇总表(略)

  2、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情况台帐(略)

  3、售付汇税务凭证计划用量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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