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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5]21号

颁布时间:1995-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加强城乡信用社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以及有关税收政策,以确保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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