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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失业保险费征缴体制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铁路系统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铁路系统以二级站、段及具有独立经营核算的实体为缴费单位,实行属地征收。

  二、各站、段及相关的经济实体按省政府第58号令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七月底前办理好铁路系统失业保险登记和上半年失业保险费的核实及组织入库,同时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宣传辅导。

  四、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铁路二级站、段和相关实体名称及缴费地点

  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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