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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新地税稽查字[2000]15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务稽查案件质量,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制约,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违法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批评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已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均为错案追究对象。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错案责任的追究权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错案的裁定权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或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错案的裁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坚持下级裁定服从上级裁定,行业裁定服从专业执法部门裁定的原则。

  第七条 下列税务稽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或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复议作出结论的;

  二、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

  三、司法机关已经受理或已有结论的。

  第八条 根据《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税务稽查案件的错案追究对象:

  一、扣押反映偷税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举报信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符合选案条 件或立案标准的,有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情况,而不列入稽查对象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经复议变更或另有结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的;

  五、凡诉讼败诉的稽查案件;

  六、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或赔偿的;

  七、适用税率、税种错误,造成多征或少征税款的;

  八、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定错误的;

  九、查办案件有关人员按规定应回避,而故意不回避,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十、办案有关人员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有意回避、隐瞒有明显税收违法的问题,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在稽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

  十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定性不淮,造成违法处罚的;

  十四、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不力,逾期90天以上仍无报告的;

  十五、越权审批税款延期入库申请的,

  十六、主管领导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环节上有拘私舞弊、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稽查工作岗位职责及指标,以便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稽查局(含县、市、区级)按照各自的职权,结合稽查工作岗位职责和考核考评办法,对负有本办法第八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年度考评不称职、通报批评、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的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及有关规定,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补偿)、调离稽查岗位、降级降资、党纪政纪处分、辞退公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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