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稽查字[2000]15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务稽查案件质量,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制约,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违法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批评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已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均为错案追究对象。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错案责任的追究权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错案的裁定权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或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错案的裁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坚持下级裁定服从上级裁定,行业裁定服从专业执法部门裁定的原则。
第七条 下列税务稽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或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复议作出结论的;
二、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
三、司法机关已经受理或已有结论的。
第八条 根据《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税务稽查案件的错案追究对象:
一、扣押反映偷税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举报信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符合选案条 件或立案标准的,有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情况,而不列入稽查对象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经复议变更或另有结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的;
五、凡诉讼败诉的稽查案件;
六、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或赔偿的;
七、适用税率、税种错误,造成多征或少征税款的;
八、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定错误的;
九、查办案件有关人员按规定应回避,而故意不回避,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十、办案有关人员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有意回避、隐瞒有明显税收违法的问题,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在稽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
十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定性不淮,造成违法处罚的;
十四、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不力,逾期90天以上仍无报告的;
十五、越权审批税款延期入库申请的,
十六、主管领导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环节上有拘私舞弊、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稽查工作岗位职责及指标,以便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稽查局(含县、市、区级)按照各自的职权,结合稽查工作岗位职责和考核考评办法,对负有本办法第八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年度考评不称职、通报批评、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的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及有关规定,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补偿)、调离稽查岗位、降级降资、党纪政纪处分、辞退公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