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24号

颁布时间:1998-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财税字[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