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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96号

颁布时间:2005-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涉及到税务管理的多个部门和环节,各地要认真组织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学习,领会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征管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制定具体的岗责和工作规程,特别是要按照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结合所辖税源的实际,细化评估分析的指标体系及其使用方法,并与落实税务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集贸市场、个体税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为了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国税局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小组,流转税、所得税、计财、国际税收、出口退税、信息中心和征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和指标并发布有关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及工作机制。按照总局办法的规定,各市征管(科)处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纳税评估业务规程、岗责体系、规章制度和纳税评估工作反馈机制;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行业税负监控和各税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定期测算、公布指标预警值制度,制定分税种具体评估办法并适时公布有关信息;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信息中心负责纳税评估相关软件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

  四、拓宽数据采集渠道,深化数据应用。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数据的采集和积累,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尽量多地采集有效数据,要从目前基于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评估,逐步转变为从企业获取财务数据、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等搜集相关经济、财务数据,积极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力争使采集的数据信息更加全面、准确、有效。在总局和省局未推行统一的纳税评估软件和下发纳税评估规程前,各地可以运用简易办法,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功能和数据,采集先试点后推行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和机制。省局拟于下半年组织纳税评估业务培训,以期促进纳税评估的开展和纳税评估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

  各市要及时将开展纳税评估的经验、问题及建议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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