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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型采掘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小型采掘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小型采掘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强化小型采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从严核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户数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于8月底前对全部小型采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重新鉴定。

  (二)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及费用,不能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盈亏的小型采掘企业,一律实行定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鉴定工作中,市级地税机关要从严核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采掘企业户数。鉴定结果由市级地税机关下文明确,并将鉴定工作总结等情况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小型采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核定,由市级地税机关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小型采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后,主管地税机关要不定期地对其生产经营、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改按定率或定额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采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过渡

  (一)实行定率或定额征收的小型采掘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特别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或定额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要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采掘企业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小型采掘企业的应税收入作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有隐匿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行定率征收的小型采掘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加大税收政策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办税人员政策业务水平

  对执行查账征收的小型采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级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有关小型采掘业会计制度及与税收政策差异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加强对小型采掘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的辅导,提高其依法办税的能力。

  四、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地税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与国土资源、公安、冶金、煤炭、安全、电业、民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流机制,确保小型采掘企业各环节相关信息的畅通。

  河北省小型采掘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采掘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小型采掘业的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所列举的应税矿产品(原油、盐除外)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国有大中型煤炭、矿山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仍执行原查账征收办法。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以在河北省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纳税人应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对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应实行独立核算但未进行独立核算,或能够独立计算盈亏,但不独立计算盈亏的,虽不同时具备前款规定的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也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以在河北省境内从事采掘业经营的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纳税义务人。

  (三)资源税:以在河北省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账薄设置是否齐全完整,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健全,能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每年1至3月份对纳税人的所得税税款征收方式进行鉴定。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深入调查、摸清税源、落实管理责任人岗位、责任及工作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动态监控与静态指标结合、单户管理与行业管理结合、专业管理与部门协作结合等办法,建立纳税评估模式,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第七条 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税收管理员应经常深入企业,掌握真实情况,并与有关部门做好信息联系与反馈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河北省××市货物销售发票(火工品销售凭证)》、《河北省××市货物销售发票(动力费销售凭证)》、《采掘劳务合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销售产品过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为核查税款和确定税收定额提供原始依据。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部门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要求,督促纳税人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积极引导其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发挥国土资源、公安、冶金、煤炭、安全、电业、民爆等部门的协护税职能,加强信息联系,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或应税产品数量、销售量,利用行业管理优势,共同做好税收控管工作。

  第三章 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

  第十一条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纳税人,经县级或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

  第十二条 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但能准确核算其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数量或经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按10%至30%执行,各地适用所得率的标准,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应税产品项目的不同在上述幅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对账务制度不健全,账簿、凭证不能完好保存,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经营成果的,或者不能进行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计税收入、生产销售数量或成本费用申报不全的,经县级地方税机关批准,可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定额的核定坚持“一矿一核”原则,纳税人多处开采的,以各开采点的定额合计数为应纳定额税款。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与采掘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主要指标,进行科学分析对比,作为定额核定的因素。定额核定的主要因素包括:耗用电量、火工炸药耗用量、工资总额、实收资本等。同时,要适当考虑开采区域、矿产品储量、矿产品品位、开采难度、年设计生产能力、矿井个数、矿井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定额核定因素的个数,也可采用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因素。

  耗用电量:以电力部门提供的耗电量(或以纳税人缴纳电费的票据)和矿井自备发电机耗用的电量为准,以千瓦时为单位。

  火工炸药耗用量:以民爆部门签发的火工炸药出库单记载数量为准,以吨为单位。

  工资总额: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正式人员及临时人员工资为依据,以万元为单位。

  实收资本:以企业账面“实收资本”记载数额为依据,以万元为单位。

  第四章 税款计算及核定办法

  第十五条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能够按照销售数量或相关数据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其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二)能够按照销售数量或相关数据准确核算经营成本费用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税额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资源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十六条 所得税定额核定的方法:

  (一)计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上年(季、月)平均耗用电量、 火工炸药耗用量、

  工资总额、实收资本测算年(季、月)计税所得额。

 耗用电量×电量系数+火工炸药耗用量×火工系数
           +工资总额×工资系数+实收资本×资本系数
   计税所得额=-----------------------------------------
                      n

  上述公式中分母n ,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因素的个数,可以是一个,也可是多个。

  年(季、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所谓系数,是指某因素单位数量所产生的计税所得额。系数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年测定一次,如遇行业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资源税定额核定的方法:

  (一)课税数量:根据企业上年(季、月)平均耗用电量、火工炸药耗用量、工资总额、实收资本测算年(季、月)课税数量。

  耗用电量×电量系数+火工炸药耗用量×火工系数
           +工资总额×工资系数+实收资本×资本系数
     课税数量=---------------------------------------------
                                    n

资源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所谓系数,是指某因素单位数量所产生的课税数量。系数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年测定一次,如遇行业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除上述所得税、资源税定额核定办法外,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也可实行以下定额核定办法:

  (一)以电控税法。即用纳税人耗电量倒推矿产品产量,再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应税所得率、单位税额来确定应缴纳所得税、资源税的数额。耗电量按电业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扣除生活用电)为准。

  (二)火工炸药控税法。即用纳税人使用的火工炸药数量倒推矿产品产量,再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应税所得率、单位税额来确定应缴纳所得税、资源税的数额。火工炸药用量以公安(民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矿产品储量控税法。即以从煤炭、地矿管理部门获取的矿产品储量数据为定额核定税款的依据,将纳税人年设计开采能力和开采期限,与纳税人实际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生产规模相比较,推算其矿产品产量,再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应税所得率、单位税额来确定应缴纳所得税、资源税的数额。

  (四)监控设备控税法。即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矿井中统一安装监控设备,据以确定纳税人矿产品产量,再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应税所得率、单位税额来确定应缴纳所得税、资源税的数额。

  (五)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对采掘业税收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其他定额征收办法。

  如自行开发控税软件等。

  第五章 税款的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外销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由纳税人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二十一条 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掘业定率和定额评定的管理,建立专业评定委员会。对按程序生成的定率和定额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定率或定额标准与实际经营情况悬殊较大的,必须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电业、物资民爆、矿业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纳税人上报的用电、领用火工品、矿产品储量、年生产设计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对比,以此作为测算采掘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核定税收定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经营期间由于设备维修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停产的,应在停产前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停业手续,经税务管理员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月份内停业时间不满15天的,不调减当月定额;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调减当月定额的50%;停业满一个月的,调减当月全部定额。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视为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受重大损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按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减征或免征当期应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确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按期保管纳税资料或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及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采掘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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