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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198号

颁布时间:2005-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转发给你们,同时重申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严格按时上报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采集信息和审核检查结果。采集信息的上报时限为每月15日前;审核检查结果的上报时限为每月10日前。如不按时上报,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市、县(市、区)局管理和稽查部门都要加大对总局下发的有问题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信息审核检查力度,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同时,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开票辅导,避免发生虚开、开具假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现象。

  三、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的其他工作,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8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函[2005]57号)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货运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审核和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信息采集人员、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的考核力度,提高信息采集质量,避免人为因素产生采集错误,做好信息传递工作,确保检查结果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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