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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饶市吉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34号

颁布时间:2006-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吉阳实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向所属子公司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饶吉阳字[2005]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按所属企业年收入总额1.5%的比例提取16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上饶市吉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略)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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