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6]30号
颁布时间:2006-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铁程集发[2005]1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7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昌铁路工程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