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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商建设[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商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商务局会同地税局根据当地租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筛选试点企业,于6月底前将推荐的试点企业报送省商务厅。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附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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