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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334号

颁布时间:2005-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5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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