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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多元化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0-23 09:47:36.000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多元化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申报方式申请(变更)审批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多元化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规范纳税申报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主动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四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或当期无应税事项的或停、歇业期满的,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需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规则》的规定审核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符合资格的,将申报材料备案并将委托代理的情况录入电脑。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一节 申报方式的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 ,指经地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

  邮寄申报,指经地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其他方式,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以外的办法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如委托代理申报。

  第七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简并征期,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以外的申报方式或要更改申报方式的,需填制《 X X 地方税务局申报方式申请(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核准。

  第二节 直接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到征收机构有关窗口购领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受理纳税申报的窗口。

  第十条 征收机构负责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报告表或其他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加盖审核章,退还一份给申报人,并将申报表、报告表录入电脑。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退还申报人补正。

  第三节 电子申报

  第十二条 电子申报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其中电话语音申报只限于“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可选择电子数据交换或网络传输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前必须在与地税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

  纳税帐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改变纳税帐户,需按程序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应首先在地税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的纳税帐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第十五条 电子申报纳税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按月(或季)通过申报工具向征收机构申报纳税资料;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报送期限报送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材料,除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年度报送纸质申报表外,其余各税的纸质申报表报送期限由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设区市局备案。

  实行简易申报同时采用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表。

  第十六条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地税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电子数据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电子申报应与银税联网电子缴税相结合,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缴税凭证由银行打印。电子报税纳税户可在银行领取完税凭证。地税机关建立与银行间的缴税凭证定期核对制度。

  第十八条 电子申报纳税人必须对向地税机关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提交的纸质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二者的一致性,若两者不一致,以纸质申报表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使用网络传输申报的纳税人,其网络传输申报税软件由专营的软件开发公司安装;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电子申报纳税开户手续后,到电子数据交换终端器材专营单位办理有关领购、安装手续;使用电话语音申报纳税的“定期定额”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发送的《电话语音申报纳税操作说明》进行申报纳税操作。

  第二十条 对办理好电子申报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征收机构需及时组织纳税人对电子申报工具的使用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注销之前先到征收机构办理纳税帐户的清理手续,并办理电子申报的销户手续,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电子申报纳税人对使用电子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申报工具及申报软件问题在1日内向地税机关反映,否则,由此造成的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由纳税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 邮寄申报

  第二十三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将申报资料邮寄地税机关,同时将应纳税款汇至地税机关指定的银行账号,地税机关据此开票征收,税款缴库后,地税机关将完税凭证记账联寄回纳税人。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确定的样式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以邮政部门开具的收据作为邮寄申报凭据。

  第二十六条 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材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七)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应进行审核。

  第四章 延期申报

  第三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灾、地震等。

  第三十一条 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地税机关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按期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款,限期缴纳,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扣、已扣税款的,地税机关依据《征管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暂停供应其发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申报方式申请(变更)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码:

电脑管理编码:

业户名称

(盖章)

申请(变更)使用的申报方式打√

1、□直接申报2、□电子申报 ( ) 3、□邮寄申报

4、□简易申报 5、其他,请列明

变更前使用的申报方式:

相应税种

简并征期

1、□按季 2、□按半年 3、□年 (定期定额纳税人填写)

申请的理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章: 经办人:

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主管地税机关

经办人:


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局(所)长:


县、区(分)局

主管局长:


核准 申报的方式及税种

税务部门盖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地税机关征收、管理机构、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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