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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颁布时间:2006-03-15 14:30:06.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03]1457号)规定。现将2006年度全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如下:

    一、就业年审

   (一)年审对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各单位,外省驻宁机构、各类企业(含民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二) 年审时间:2006年3月20日至6月20日

    (三)年审办法:

    1、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各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直珲企业,自治区各厅、委、办所属企业单位,经自治区批准的上市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银机构。各市、县(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部(所)负责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省市驻当地机构的年审。

  2、 中央单位、集团公司按系统参加年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参加年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直接参加年审。

  3、 未按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 年审须提交的材料:各单位年审时需提供本单位上年度末填报的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复印件,不填报此表的其它用人单位须提供上一年度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职工工资发放凭证(上年度1-4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五) 年审地址:在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

  二、保障金征收

    (一)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5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须依照规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4月1日至9月30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缴费单位持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单》,企业(公司)到辖区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征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包括实行财政代扣保障金的市、县(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0月1日以后,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或者减免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体现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是各单位法定义务,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希望各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年审和保障金缴纳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就业年审和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

  注:1、年审须提交的材料必须有原件和复印件
2、上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票据复印件(税收通用完税证)
联系人:自治区残疾为就业服务中心 焦保平 吕智贤 郑雅榕
联系电话:0951-5018056 5055774 5054774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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