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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问题

新财法税[2003]79号

颁布时间:2003-12-23 16:35:20.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6号)。

  取消此项减免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项规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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