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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7号

颁布时间:2006-02-14 10:31:42.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禽流感”疫区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自治区境内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按照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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