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43号

颁布时间:2006-03-15 16:23:56.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自2006年3月20日起正式启用。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

  三、《专用发票》为机开发票,手工开具一律无效。

  四、《专用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五、《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93MM,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

  六、《专用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71205,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备查联,第五联为存档联。

  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发售单位。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