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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146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地税稽查工作调研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稽查业务问题

  (一)关于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问题。

  1、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送达的检查通知书由原“税务稽查通知书”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其内容应包括:(1)执法依据;(2)检查时间、检查期限;(3)检查人员姓名、检查证号;(4)检查的主要内容;(5)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权利。(详见附件1)

  2、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对象;二是在检查开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对象,即对举报案件、稽查部门有根据认为被检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案件,不必提前通知,但在进入检查现场时,应说明理由。

  3、在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的“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或“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请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填写“已出示税务检查证”字样。

  (二)接到举报案件(包括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应经初查,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再行立案。

  (三)口头举报的受理记录、来信举报的匿名打印信件应直接转交检查人员,案件查结后归档。来信举报的手写信件应将举报受理人员的摘抄记录转交检查人员,案件查结后归档。

  (四)在调查取证时,通过记录、照相和复制等方式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取证人姓名和时间,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五)在稽查环节和审理环节,当被检查对象不进行陈述申辩,应由被检查对象在“陈述申辩笔录”中填写“不陈述申辩”字样。

  (六)如果检查期间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案件,应一并写税务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1、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2、被检查对象的检查期间的申报缴纳税款情况;3、查实的问题,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责任分析。

  (七)税务违法案件应由稽查局自行审理,稽查人员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时,双方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移交表”。(详见附件2)

  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稽查局审理后,交稽查局主管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八)稽查审理报告中的审理部门意见的主要内容:1、对稽查报告列举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等进行明确;2、对稽查人员查补税款是否准确、提出的拟定处理意见是否同意进行明确;3、明确审理结果,即应补缴的税款、给予的处罚、加课的滞纳金。

  (九)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检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定性、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引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文号、有关条款的全文。

  (十)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举给予的行政处罚、加课的滞纳金,应有计算过程。

  (十一)根据审理结果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履行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后,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与最终审理结果必须一致。

  (十二)案件由哪级税务机关审理,税务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由哪级税务机关签章。

  (十三)执行报告中的“税务处理决定内容”包括查补的税款、加课的滞纳金、给予的处罚。“执行情况”包括执行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税票号码;如果是分期执行,应写明原因、分期执行时间、税款等。

  (十四)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受送达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注明受送达人的身份。

  (十五)稽查文书使用A4纸张。稽查文书字体,文书名称为黑体、小二号字,文书内容为仿宋、三号字。

  (十六)案卷文件资料装订顺序。根据《机关档案工作作业建设规范》“非诉讼案件卷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材料之前,依据材料等在后”的规定,税务稽查案卷的排列顺序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在前,其他文书、材料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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