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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33号

颁布时间:2006-05-30 09:41:2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6〕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明确你局管辖的“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营业税税收政策,开展的非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业务按照各自应适用的营业税税目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发[2006]195号

有关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第二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文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试点企业开展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融资租赁营业税收政策,其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2006年度。

  附件: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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