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12-22 10:25:28.000 发文单位: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芜地税[2003]251号)第四条规定,经研究,确定2006年度所得税征收(预征)率、应税所得率如下,请遵照执行。请各征管单位及时将2006年度所得税征收(预征)率、应税所得率告知纳税人,并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
行业 征收率(预征率)%
住宿和餐饮业 2.5
洗浴业 2.5
其中:大众浴室 1.5
房地产开发业 3
建筑业 1.5
交通运输业 3.3
工商业及其他 2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商业 7
交通运输业 10
住宿业和餐饮业 10
娱乐业 20
修理、修配业 10
建筑业 10
房地产开发业 15
农林牧渔业 10
中介服务、咨询、规划、监理、设计等 25
其他行业 15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