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5]467号

颁布时间:1995-08-15 10:02:5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具体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财政部,军品销售额是指直接用于军队的军事装备的产品销售额,其他用途的销售均不构成军品销售额。

  二、文中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各项用地,应由主管税务部门重新测量核定。

  三、对文中第二条所指军品、民品销售额,企业要单独核算,对没有单独核算又不能准确提供军品、民品销售额的企业,不予减征土地使用税。

  四、对军工企业所属生产民品的企业、车间,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其销售额均应包括在文中第二条所指的销售总额中计算减征税额。

  五、军工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每年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报主管地税部门审核,由市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并分别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备案。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