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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的粮仓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8-08 11:36:4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各市税务局:

  省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文件规定,粮食部门的粮仓免征房产税则指不构成房屋的粮仓而言。对已构成房屋的粮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考虑到目前粮食部门的实际困难,各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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