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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5]166号

颁布时间:2005-12-23 17:31:42.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8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认真清理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对征管资料中有重复采集的内容,各单位可以向市征管科提出修改意见,市局将结合反映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对资料进一步简并,力求避免资料重复采集、重复报送,方便纳税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按《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按规定原则上纳税人只报送一次。确因税务机关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无法满足的情况,各单位应向市局征管科提出需求,市局将另行统一规定。

  三、充分利用“一户式”储存管理系统进行资料信息整合。各单位应将从纳税人申报资料中采集的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进行资料信息整合,探索推广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方式。积极利用我局已开发的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考核分析有关征管信息。

  四、各单位应将需报送的报表清单公开告知纳税人,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宣传单进行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和遵从,得到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中载明的各种数据,要能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等各项工作中发挥作用,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科学化。

  六、报表报送的具体规定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地税征管,实行查帐征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上缴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表》及《办法》规定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其他纳税人应按《办法》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各单位在《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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