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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5]144号

颁布时间:2005-11-07 11:10:28.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3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对2005年10月份以前收到的、但尚未核查完毕的货物运输业比对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检查,保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对今后收到的比对异常发票信息,工作重点是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协查。各单位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

  三、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开具和数据采集工作。各单位应正确指导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地税征收开票窗口安装、使用货运发票开具及采集、汇总软件,要保证货运发票电子开具的机打代码和机打号码与发票实际代码和号码一致,机打的代开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与实际名称和代码一致,各类纳税人的识别号与真实号码一致,表明税款抵扣方的标志“+”必须打在实际抵扣的收货人或发货人前。

  各单位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完整、准确、按时上传。

  四、继续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一)分局自查阶段。时间为11月1日至30日。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2005年9月30日前认定的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开展年审,逐户写出审查记录,对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自开票纳税人还应核实其在国税纳税数额,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审查底稿》,初拟年审意见,在12月1日前随分局年审总结一同上报市局征管科。(对前期在普通发票大检查中已开展年审的自开票纳税人可不再进行检查,但应补填有关表格。)

  (二)市局抽查阶段。时间为12月中下旬。市局抽调人员对部分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复查,并最终确定年审结果,公布合格与不合格纳税人名单。

  (三)对在年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替纳税人隐瞒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市局将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附件:1、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2、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略)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审查底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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