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540号
颁布时间:2004-11-29 13:48:43.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应纳税房地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委托省建设厅确认并报省地税局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具体名单附后)进行评估,取消省地税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84号)中房地产评估机构由两家共同确认的规定。今后省局将依据省建设厅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质资年审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二、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条例》和《细则》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三、应纳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该“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做出的评估结果无效,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作为征税依据。
附件:省建设厅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